家长必看-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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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 2009-08-26
 

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

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

(ws/t 201-2001)

1、范围

    本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弱视的诊断原则。确定了弱视治疗疗效的评价方法。

    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14以下儿宽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。对于14岁以上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可参照执行。

 

2、引用标准

   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(GB11533-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; WS/T202-2001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)

 

3、定义

   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
3.1弱视

    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,以功能因索为主所引起的,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娇正后视力仍然≤(0.8国际标准视力表))者均列为弱视。

 

4、弱视的分级标准

4.1  轻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·8~0·6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
4.2  中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·5~0·2(国际标准视力表)

4.3  重度弱视:娇正视力≤0·1(国际标准视力表)

 

5、弱视的分类诊断标准

5.1 斜视性弱视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。

5.2 屈光参差性弱视弱视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差球镜≥1.5D,柱镜≥1.0D

5.3 屈光不正性弱视为双侧性,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(远视≥3.0D,近视≥6.0D,散光≥2.0D)。双眼视力相等或接近。

5.4 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,上睑下垂遮挡瞳孔,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发育障碍。

 

6、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

6.1  痊愈:经过三年随访,视力仍保持正常≥1.0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
6.2  基本痊愈::矫正视力提高到≥0.9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
6.3  进步:视力提高两行或两行以上(国际标准视力表)

6.4  无效:视力退步、不变或提高仅一行(国际标准视力表)

    A

 (标准的附录)

 视力检测注意事项

 

Al视力检测工具

    鉴于我国实际情况,视力检测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(标准对数视力表与国际标准视力表换算关系见GB11533),包括远近视力;婴幼儿用条栅视力卡、点状视力表。

A2 视力检测注意事项

视力检测应注意统一条件,规范操作、正确记录。检测距离5m,视力表照度为500~1000lX

 

    B

(提示的附录)

儿童少年屈光检测注意事项

 

B1 正确的屈光检测结果是弱视诊断的前提。

B2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与成人屈光检测有所不同,儿童少年屈光检测注意事项见WS/T  20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