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
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
(ws/t 201-2001)
1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儿童青少年弱视的诊断原则。确定了弱视治疗疗效的评价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14岁及14以下儿宽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。对于14岁以上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可参照执行。
2、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(GB11533-1989标准对数视力表; WS/T202-2001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)
3、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。
3.1弱视
凡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,以功能因索为主所引起的,远视力在用睫状肌麻痹剂散瞳检影娇正后视力仍然≤(0.8国际标准视力表))者均列为弱视。
4、弱视的分级标准
4.1 轻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·8~0·6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4.2 中度弱视:矫正视力为0·5~0·2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4.3 重度弱视:娇正视力≤0·1(国际标准视力表)。
5、弱视的分类诊断标准
5.1 斜视性弱视弱视患者有斜视或曾有过斜视。
5.2 屈光参差性弱视弱视患者双眼的屈光度相差球镜≥1.5D,柱镜≥1.0D。
5.3 屈光不正性弱视为双侧性,发生于未戴过矫正眼镜的高度屈光不正患者(远视≥3.0D,近视≥6.0D,散光≥2.0D)。双眼视力相等或接近。
5.4 形觉剥夺性弱视在婴幼儿期由于屈光间质混浊,上睑下垂遮挡瞳孔,不适当地遮盖等引起的视功能发育障碍。
6、弱视治疗疗效评价标准
6.1 痊愈:经过三年随访,视力仍保持正常≥1.0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6.2 基本痊愈::矫正视力提高到≥0.9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6.3 进步:视力提高两行或两行以上(国际标准视力表);
6.4 无效:视力退步、不变或提高仅一行(国际标准视力表)
附 录 A
(标准的附录)
视力检测注意事项
Al视力检测工具
鉴于我国实际情况,视力检测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(标准对数视力表与国际标准视力表换算关系见GB11533),包括远近视力;婴幼儿用条栅视力卡、点状视力表。
A2 视力检测注意事项
视力检测应注意统一条件,规范操作、正确记录。检测距离5m,视力表照度为500~1000lX。
附 录 B
(提示的附录)
儿童少年屈光检测注意事项
B1 正确的屈光检测结果是弱视诊断的前提。
B2 儿童少年屈光检测与成人屈光检测有所不同,儿童少年屈光检测注意事项见WS/T 202。